杂阅杂说(二)凌迟处死
“凌迟”原来写作“陵迟”,一词见于《荀子·宥坐篇》:“百仞之山,任负车登焉,何则?陵迟故。”意思是指,三尺高的陡坎,车子便拉不上去,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,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。
后来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,仅取它的缓慢之义,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。要体现这种“慢”的意图。
“凌迟”主要是针对犯了谋反、犯上作乱、“口语狂悖”等“大逆”、“逆伦”罪的人设置的。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:谋逆君主之罪:重大暴动、叛国、谋取皇位。伦常之罪:子女谋害父母、弟幼谋害兄长,妻子谋害丈夫、奴仆谋害主人。凶残与不人道之罪:活生生斩断他人四肢(施以巫术);杀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;组织帮派以制造恐怖。
“凌迟”的执行方式是将犯人零刀碎割,使其极尽痛苦而死,起到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的震慑作用。
“凌迟”俗称“千刀万剐”, 寸磔,就是一寸一寸地割。“相传有八刀之说,先头面,次手足,次胸腹,次枭首。凌迟有六六三十六刀及360刀两种,多以简单取36刀结果性命,即六六三十六个洞之说。而要刮360刀,则需要用渔网网住人,取刀一片片的将从渔网鼓出来的人肉割去,直至360刀人断气为止。
“凌迟”处死时,刽子手先在犯人前大肌上割一块肉抛上天,这叫“祭天肉”;第二刀叫“遮眼罩”,刽子手把犯人头上的肉皮割开,耷拉下来遮住眼睛,避免犯人与刽子手四目相对,防止犯人在极其痛苦时放射出异常阴冷、恐惧的目光而使刽子手心慌意乱,影响行刑。
唐代以前最重的刑罚是“斩首”,五代才开始在刑法之外增设了“凌迟”的条款,元朝开始把“凌迟”作为正式条款列入刑法,直到清末。随着封建社会的结束。
而到了明朝,凌迟发展到了极致,朱元璋规定:3600刀!
明朝末年的大宦官刘瑾。“例该3357刀,先10刀一歇一喝。第一天先剐357刀,如大指甲片,在胸膛起开刀,一共剐了3天。”
创造了当时的大明律最高纪录的是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,误以为通敌卖国的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,整整刮了3543刀后,离3600刀还差57刀,于是《大明律》后来有了新规定:凌迟最重之刑,要刮3543刀,而这个纪录,后来再无人能打破。
(明史记载:崇焕行经法场前,刽子手一刀一刀的割下其肉,沿途百姓极痛恨辽东靼子,而更恨汉奸行径,于是有钱的捧钱场,富户们大把扔钱向刽子手行贿,竞价争买崇焕之肉“生”食之,没钱的捧人场,穷人们争相从刽子手手中抢来崇焕之肉生食之,一块肉往往又被争抢撕扯成数块,整个场面直比一场“人肉大拍卖”。至法场时,崇焕已气绝,骨肉无存,只余一首(头颅),崇祯皇帝命将其首传视九边(长城上的九个边防关口),以此震慑边将,以禁效尤。)
(注:残忍地有残忍的这文字,是因为追缅人性的回归,所以要记得残忍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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